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时间:2022-10-22 12:16:21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3日第十五次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颁布。

李小鹏部长

2021 年 8 月 11 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修改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4.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修改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文章序号和单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条例》作相应修改,根据本决定重新发布。

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决定关于修改《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车司机的职业行为,提高出租车乘客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资格制度。

出租车司机资格包括巡航出租车司机资格和在线出租车司机资格。

第四条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第五条 出租车司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确保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出租车司机实践的具体实施。资质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 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包括国家公共科目考试和地区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性要求的知识考试。

邮轮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区域性科目考试是具有地方出租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交通路线等区域性服务特色的知识考试。

网上出租车司机资格区域性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车政策法规有区域性规范要求的知识考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点自行确定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编制。

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运用信息化方法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

第九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向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出租车司机练习。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连续计分期无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连续计分周期无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出租车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对首次参加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国家公共科目和地区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报考地区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考试结果。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3 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全国公共科目和地区科目均通过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的,设区的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巡航出租车》驾驶人“巡航出租车驾驶证”,并向在线出租车司机颁发在线出租车驾驶证(“巡航出租车驾驶证”和“互联网出租车驾驶证”统称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格式。

鼓励和推广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使用。使用电子证书的,应当包括证书样式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租车司机在经营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批准的范围以外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经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出租车司机,在取得出租车管理部门的执业资格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

出租车司机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租车司机,并在出租车司机完成职业资格登记后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巡航出租车司机申请职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应当填写《巡游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持证照、执照。的士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向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出租车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个体游轮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经营资格证和车辆经营证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受理登记申请的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登记章。

第二十条 邮轮出租汽车司机登记到期需要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续展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司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刑事处罚的,不准续签。

第二十二条 巡航出租车司机在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邮轮出租车司机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司机网上预约登记,应当由出租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车管理部门报备。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网约车司机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告,办理解除。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司机应当在注册期间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资格证书满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完成不少于27小时的继续教育,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车司机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的内容包括出租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运营、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车司机的继续教育由出租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出租车司机完成继续教育后,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报所在地出租车管理部门备案,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证书中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教师、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接受出租车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出租车司机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颁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司机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车司机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发(换)证手续时,应当填写《出租车司机执业资格补(换)发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执业资格证书补(换)证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司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应当携带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司机资格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变造。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登记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司机从业行为的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评价服务质量和信誉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车司机资格管理档案包括: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执业资格证书申请、登记和换(换)证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声誉评估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出租车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被吊销的,应当及时收回;不能撤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无效。

(一)持有人死亡;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

(三)持有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持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吊销;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车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失效:

(一)持有人身体健康不再符合执业条件,未主动申请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吸毒罪、酒驾罪、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有12分记录。

第四十条 出租车司机在经营过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操作等方面对司机资格的规定,文明驾驶,提供优质服务。优质的服务。出租车司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途丢客或者故意绕行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出租车相关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文明语言,汽车外观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经旅客同意搭载其他旅客的;

(五)未按规定开具相应车票的;

(六)网约车司机违规在现场巡视客户、等候客户的;

(七)巡航出租车司机拒绝乘车,或者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未经本人或者旅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

(八)巡游出租车司机未按规定使用计量设备、违规收费或对网上出租车司机违规收费的;

(九)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提出不满意评价的旅客进行打击报复。

有本条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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