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商品房价格)

时间:2022-10-20 12:08:29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

通知要求:

一、加强规划监管,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房价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为重点,明确区域建设时间、竣工面积、占用房屋数量。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建设量占比,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确定项目选址。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宅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供应用地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公寓面积等要求,并作为土地流转的前提,确保低价、中小户型公寓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监管,对两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取消。

2、加强土地供应调控,严格土地管理

在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对住宅用地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住宅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继续停止别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征地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能力。要严格土地流转管理,严格禁止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流转,依法制止土地“炒作、炒作”。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切实停止囤积土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自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开发开工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后监管,

三、调整房屋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房屋不满2年的,按销售期间取得的房屋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房屋2年以上(含2年),买卖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按房屋销售收入与购买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管。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房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完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尽职调查,建立各类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切实纠正违规放贷行为。

五、明确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大力发展节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户型和低价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 原则上,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为低于同级地块房屋成交均价不到1.2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具体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允许适当上下浮动,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应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商品房价格商品房价格,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廉租房制度

各地要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建舒[2004]2004年第10号)的规定控制住房类型。 77) 和当地政府法规。面积和销售指标,有效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各市(区)县开展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排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房需求情况。 ,并建立保护对象档案。根据廉租房需求,切实落实预算安排,多渠道筹集廉租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收入最低的家庭。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再转让未建成的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实行购房实名制,

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对于虚构的销售合同,囤积房源;发布虚假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抬高房价,欺骗消费者购买;未满足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设定面积等控制性项目的建设要求。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上述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揭露。对一些情节严重、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商品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同区同质房屋销售价格、出租价格变化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化趋势。要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地价变化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房用地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整合,公开土地供应、商品房市场供求信息,及时了解土地和房价的变化。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建设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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