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来源:-- 2012/6/18【易考吧驾考网】求助报名在线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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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车司机的职业行为,提高出租车乘客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第五条 出租车司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确保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 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包括国家公共科目考试和地区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运营等具有一般规范性要求的知识考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当地出租车政策法规、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有区域要求的区域科目考试。服务特性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执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编制;区域性科目考试题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直辖市区域性学科考试题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直辖市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理事机构负责筹备工作。
第九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参加出租车司机。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发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无重大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安排考试。
对首次参加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国家公共科目和地区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报考地区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后10日内公布审查结果。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3 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车司机资格考试国家公共科目和地区科目均合格的,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公布考试成绩的日期。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
出租车司机资格证书的格式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执行。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车司机在经营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批准的范围以外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经区域性科目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经营资格证书的出租车司机,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营资格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
出租车司机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