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4-01 17:22:53来源:
导读文章来源:新浪新闻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

文章来源:新浪新闻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

对于疫情重点区域入兖返兖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不配合履行居家健康监测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做好个人防护随便出入,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三、各类公共场所等经营主体不主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宾馆、酒店、商超、影城影院、网吧、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重点疫情地区入兖返兖人员,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整改的

四、药店违规出售“四类药品”

药店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违规出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生素类药物“四类药品”,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医疗经营主体违规接诊发热病人

没有设立发热门诊的民营医院、诊所、卫生室接诊可疑症状患者,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或对发热病人登记报告追踪不及时的,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六、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

温 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的

七、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不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目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体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2022年3月21日

来源:兖州公安

标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