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08 10:16:3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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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

深圳晚报记者丁荡新报道 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从12月20日起施行,届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开始缴存。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市民关心的多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对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管理运作模式、组织机构、缴存主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提取、贷款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原由市社保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今天移交至公积金中心管理,同时,市社保局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有关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www.szzfgjj.com)及服务热线(86366999)今日开始试运行,市民可访问该中心网站或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1关于缴存主体: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暂行办法》指出,在缴存主体方面,“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在权属方面,“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幼儿园、医院等。

2关于缴存办法:一人只能设立一个账户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暂行办法》指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3关于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

按照《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关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

《暂行办法》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5关于缴存基本要求: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

根据《暂行办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6关于利息及个人所得税:存入账户起开始计息

《暂行办法》还指出,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7关于用途:可用于购房、租房、还息

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有多种用途,例如: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也可以用它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在退休时,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户籍迁出本市,或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等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8关于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多种条件,包括: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9关于补缴:单位可为职工补缴约19个月住房公积金

《暂行办法》规定,自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据了解,107号文内的实施之日是指2009年5月22日,即单位可以为职工缴存约19个月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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