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雇佣童工怎么处罚

时间:2020-07-07 14:32: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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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雇佣童工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劳动法》第94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4、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商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5、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全球童工现状

童工现象大量涌现是社会环境恶化的必然反应。战争、贫困和疾病是产生童工的重要原因。残酷的战争和无情的疾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使成千上万的儿童成为孤儿。统计数字显示,自1990年以来,仅艾滋病就使全球至少1400万15岁以下的儿童失去亲人。家庭生活的贫困又使一些儿童为了生存而不得不过早地进入社会,成为受人剥削和奴役的童工。

倡导世界无童工日

世界无童工日,为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the World Day Against Child Labor)”,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每年世界无童工日都确定一个主题,以切实体现关切的童工问题的各个方面,从而引导各国政府的解决。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已引起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已采取措施,严格禁止在家务劳动中雇佣15岁以下的儿童。有些国家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遏制贩卖儿童和使用童工等丑恶社会现象的蔓延。

热点问题解答

1、童工自愿工作的怎么办?

【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的场所,明确禁用,无所谓自愿,就是不能用。否则使用童工是严重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如果发现公司雇佣童工,不放人并威胁工资也不给,怎么办?

【答】这个公司的所作所为明显是违法的,禁止使用童工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可以到劳动局去举报要求查处,如果该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放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同时,对于应付的工资,公司必须支付给他们。

3、中国什么时候开始禁止使用童工?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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